人力资源

2021年3月扬州市妇幼保健院招聘 备案制工作人员报考指南

发布时间:2021.05.06 浏览:16719 次

根据《2021年扬州市妇幼保健院备案制人员招聘公告》,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年龄、年限等报考资格条件时限及其计算问题

(一)年龄计算

以报名日期计算。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85年5月6日至2003年5月11日期间出生。其他年龄计算,参照此方法进行。普通高校2021年硕士及以上学位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80年5月6日及以后出生)。

(二)年限计算

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31日。如:岗位要求“具有二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即指截止前述日期满二年。大中专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实习、勤工俭学等时间不列入工作年限。

(三)其他资格条件的截止时间

国民教育序列普通高校2021年应届毕业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取得时间;在国(境)外教学科研机构学习,与国(境)内国民教育序列普通高校2021年应届毕业生同期毕业的留学人员学位证书及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材料取得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及以前。

在招聘结果备案前,普通高校2021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毕业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与国(境)内普通高校2021年应届毕业生同期毕业的留学人员须提供学位证书、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除上述情形外,招聘公告及岗位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应聘人员需在2021年5月11日及以前具备。

二、关于学历、学位问题

(一)国民教育序列普通高校2021年应届毕业生须于2021年8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在国(境)外教学科研机构学习,与国(境)内国民教育序列普通高校2021年应届毕业生同期毕业的留学人员须于2021年8月31日前取得学位证书及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材料。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函授等)的毕业生须于报名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二)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普通高校双学士学位报考人员,其第二学位证书(须普通高等学历)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并能在相关认证网站核验的,可以第二学位的专业报考相应专业要求的岗位。

(三)关于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人员报考问题

1、由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省)统一招生考试,按规定被军队院校录取并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可以报考;

2、在军队服役期间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

3、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历认定并注册的(教育部学历认证网站可核验),可以报考。

(四)在国(境)外取得学历的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聘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材料。

此外,其他有关事项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英语等级证书问题

岗位要求具有大学英语四级证书的,应聘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1)获得大学英语四级(CET4)及以上合格证书或CET4测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2)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及以上合格证书;(3)雅思(IELTS)考试6分及以上;(4)托福(TOEFL)考试80分(老托福550分)及以上;(5)取得大学英语六级(CET6)合格证书或CET6测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6)取得英语专业四级或专业八级合格证书。

岗位要求具有大学英语六级证书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报考:(1)获得大学英语六级(CET6)及以上合格证书或CET6测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2)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四级(PETS4)及以上合格证书;(3)雅思(IELTS)考试6.5分及以上;(4)托福(TOEFL)考试90分(老托福580分)及以上;(5)取得英语专业四级或专业八级合格证书。本科及以上英语专业毕业的人员,应聘有大学英语四、六级要求的岗位,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合格证或成绩通知单。

四、关于招聘条件中要求“应届毕业生”的岗位报考问题

应届毕业生指国(境)内普通高校2021年毕业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

2019年和202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若仍未落实工作或学习单位,其档案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或社会人员报名。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应聘需提供就业推荐表原件及空白的就业协议书原件。

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人员,如之前无工作经历,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考核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31日)后2年内的,应聘时可按应届毕业生报名,其他情形按社会人员报名。

国(境)外同期毕业人员(含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按应届毕业生报名。国(境)外同期毕业人员,是指在国(境)外教学科研机构学习,与国(境)内应届毕业生同期毕业,并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的留学人员。

五、关于专业审核问题

招聘岗位所设专业大类参照《江苏省202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

在报名阶段,对于招聘岗位设置具体专业的,如有拟应聘人员所学专业名称不在该岗位所列具体专业范围内;或招聘岗位设置专业大类的,如有拟应聘人员所学专业名称不在《江苏省202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范围内,在2021年5月11日16:00之前,其所提供相应毕业学校出具的成绩单等课程设置材料,证明与拟报考岗位所列专业非常相近的,招聘单位及所属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符合岗位要求并可以此专业报考该岗位的,该专业需及时上网公布。

六、关于回避问题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也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五)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

上述所称同一事业单位,是指依法登记的同一事业单位法人。

上述所称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

(一)领导班子正职与副职;

(二)同一内设机构正职与副职;

(三)上级正职、副职与下级正职;

(四)单位无内设机构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内设机构无下一级单位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关于资格复审问题

资格复审时,报名者应提供招聘公告、岗位及报考指南等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普通高校2021年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等;其他报名者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等。报考条件中有其他具体要求的(如学位证书,英语、计算机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资格,从业、执业资格,工作或相应专业工作经历等),还须提供对应资质材料。上述材料均要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在职人员报名前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2021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报名前应征得定向单位、委培单位同意,前述同意报考的材料需及时提供,最迟必须在领取体检通知书时提供,其中事业单位试用期人员最迟必须在报考资格复审时提交。如在上述规定的“最迟”时限内,仍不能提交的,视为该考生自动放弃报考资格。

八、关于居民身份证问题

居民身份证在公开招聘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都要使用,应聘人员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且信息要与报名时登记的身份证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相一致。

九、关于考察(政审)标准问题

体检合格人员的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和所属主管部门参照公务员招录有关考察(政审)规定组织实施。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一)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

(二)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攻击党和政府,发布不道德或者违法言论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四)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的;

(五)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六)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与宗教极端势力相勾结,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九)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十)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十一)受过劳动教养的;

(十二)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十三)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十四)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组织和公众的;

(十五)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十六)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者集体资财的;

(十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十八)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九)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的;

(二十)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二十一)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二十二)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十三)自2018年5月11日(含)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二十四)自2016年5月11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二十五)自2018年5月11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被责令辞职的;

(二十六)自2018年5月11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违规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二十七)2020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9、2020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二十八)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九)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情形的。

十、关于疫情防控问题

应聘人员应及时关注公布的疫情防控动态最新要求,并认真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