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

扬州市妇幼保健院人才招聘引进待遇

发布时间:2018.12.04 浏览:13497 次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院战略,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提高医院综合竞争力,本着事业留人、待遇留人,进一步落实引进人员各项待遇,特制定人才招聘引进待遇暂行规定。具体如下:

一、招聘引进人才范围

1、博士研究生

2、学科带头人及成熟性人才

3、硕士研究生

二、招聘引进人才待遇

1、交通费。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应聘者录用后,可报销往返交通费一次。

2、人才安置费。学科带头人或成熟性人才,安置费50-100万元。博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人才,安置费30-100万元。相关紧缺专业取得硕士学历、学位、执业资格和规培证书人员,安置费5―10万元。招聘引进人员录用半年后,经考察、考核合格,给予一次性安置费,领取费用时须与医院签订5-10年服务合同。

3、科研启动费。博士研究生来院工作后,医院根据其申报、承担科研项目情况,给予科研启动经费10-20万元(由科教处跟踪考核经费使用情况)。

4、专项津贴。博士研究生:副高以上每月2000元、主治医师每月1500元、住院医师每月1200元;硕士研究生:紧缺专业(详见附件)副高以上每月1500元、主治医师及以下每月1000元。专项津贴从上班后第二个月开始发放,期限为3年。

5、过渡住房:暂时无住房者,博士研究生安排两室一厅过渡住房一年,房租由医院承担;未婚硕士研究生安排集体宿舍,不能安排宿舍的提供租房补贴。

6、其它:特别优秀成熟人才、学科带头人,经双方协商,可实行年薪制,经院党委会研究同意,可在聘用协议中明确相关待遇。

对于博士学历学位或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的学科带头人,医院帮助协调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配偶属医疗卫生专业或相关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的可随调本院;如配偶不符合调动条件,落实工作确有困难的,可按其专业、专长安排到备案制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