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8.24 浏览:14590 次
因工作需要及新妇女儿童医院建设,我院常年招聘儿科、妇产科等专业人才,具体如下: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4、年龄35周岁及以下。博士及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年龄45周岁及以下;
5、非应届医疗类毕业生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二、岗位及要求
岗位 |
人数 |
专业 |
学历或职称 |
妇科、产科 |
2 |
妇产科学、肿瘤学(妇科方向) |
博士 |
儿科、新生儿科 |
2 |
儿科学、临床医学 |
博士 |
乳腺科 |
1 |
外科学(乳腺外科、甲乳外科方向)、临床医学 |
博士 |
儿科、新生儿科 |
10 |
儿科学、临床医学 |
研究生 |
小儿外科 |
4 |
外科学(小儿外科方向)、临床医学 |
研究生或副高职称 |
小儿骨科 |
2 |
外科学(骨外科、小儿骨科方向) |
研究生 |
儿童保健科 |
2 |
儿科学、医学心理学 |
研究生 |
儿童康复科 |
2 |
康复医学与理疗学 |
研究生 |
儿童耳鼻喉保健科 |
1 |
耳鼻咽喉科学、临床医学 |
研究生 |
儿科、新生儿科、儿童保健科 |
20 |
临床医学 |
本科 |
心电图 |
2 |
临床医学 |
本科 |
三、人才相关待遇
1、交通费的报销。对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来院参加应聘者,入职后按医院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报销来回交通费一次。
2、享受人才安置费。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人员来院工作一年后,经考察、考核合格后,给予一次性安置费30-100万元;条件优秀的学科带头人,待遇面议。取得硕士学历、学位和规培证书的研究生来院工作一年后,经考察、考核合格后,给予一次性安置费5万元。
3、收入实行年薪制。对博士学历学位、学科带头人经双方协商,可实行年薪制。
4、博士科研启动费。引进博士研究生来院正式工作半年后,医院根据其承担科研项目实际情况给予科研启动经费5-10万元
5、发放专项津贴。博士研究生:副高以上每月2000元、主治医师每月1500元、住院医师每月1200元;硕士研究生:紧缺专业(儿科专业系列、乳腺、病理)副高以上每月1500元、主治医师及以下每月1000元。以上专项津贴从上班第二个月起开始发放,发放期限为三年。
6、过渡住房:来院后暂时无住房者,博士研究生安排一年过渡住房,房租由医院承担;未婚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安排集体宿舍,不能安排宿舍的提供租房补贴。
7、其它:对于博士学历学位或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的学科带头人,医院帮助协调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协助办理户口转移、各项保险转移等手续。
四、报名方式
简历可通过邮箱发送或寄至本院人事处:
邮箱:yzsfybjy@163.com
联系电话:0514-87361173
联系人:向老师、刘老师
地址: 扬州市国庆路395号
邮编: 225002